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25號
- 抗告人
- 丙○○
- 即聲請人
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甲○○間因99年度審救字第25號訴訟救
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25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甲○○間因99年度審救字第25號訴訟救
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