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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國99年度建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10,291,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96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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