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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0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深水觀音禪寺
法定代理人
李淑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金元、詹金水、詹鳳如、詹主忠間民國99年

度訴字第120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0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