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深水觀音禪寺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金元、詹金水、詹鳳如、詹主忠間民國99年
度訴字第120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0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金元、詹金水、詹鳳如、詹主忠間民國99年
度訴字第120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