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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瑞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彥勳、曾

韻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4,244,600 元,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6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92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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