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瑞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彥勳、曾
韻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4,244,600 元,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6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