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2號
- 上訴人
- 施人仁
- 被上訴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晉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282 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638,07
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8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