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柒萬零柒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