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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1號

給付延遲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1號

上訴人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體育處間99年度訴字第451 號給付延遲

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4,

3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延遲利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