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1號
- 上訴人
-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體育處間99年度訴字第451 號給付延遲
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4,
3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體育處間99年度訴字第451 號給付延遲
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4,
3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