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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2號

排除侵害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告
楊潔嵐
訴訟代理人
詹勳力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健富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榮達律師
被告
楊玉連
被告
蔡宏基
被告
謝百惠
被告
謝玉鳳
被告
洪孟宣
被告
林啟源
被告
陳豊榮
被告
蘇英裕
被告
蔡素津
被告
黃清風
被告
陸佳燕
被告
歐蕭錦秀
被告
陳金珍
被告
歐進財
被告
吳東晉
被告
吳敏瑄
被告
曾昭強
被告
歐銘揚
被告
蔡易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寶玉
被告
李芳蘭

      李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4 月27日、5 月26日、6 月27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豐榮」、「陳金玠」、「蔡素聿」、「蔡易瑋」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豊榮」

、「陳金珍」、「蔡素津」、「蔡易璋」。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 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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