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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給付薪資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文興、洪榮傑.

曾隆昭、楊昂軒、周志高、蔡士楠.

蔡瑩瑛、黃玉招、蘇維宏、蘇奕豪.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1,130 萬9,5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7,292 ,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 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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