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魯迅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等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國字第2 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3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9,234,7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