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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訴人
原告
魯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等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國字第2 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3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9,234,7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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