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 上訴人
- 王益洲
代位訴訟人 曾美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重訴字第181 號損害賠償事件,由代
位訴訟人代位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08,3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3, 980 元
,未據代位訴訟人及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代位訴訟人及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