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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上訴人
王益洲

代位訴訟人  曾美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重訴字第181 號損害賠償事件,由代

位訴訟人代位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08,3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3, 980 元

,未據代位訴訟人及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代位訴訟人及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林瑞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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