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 上訴人
- 沈樹福
蘇杜足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9年度重訴字第258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3,35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蘇杜足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9年度重訴字第258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3,35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