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 原告
- 邱健華
- 訴訟代理人
- 蔡長佑律師
- 被告
- 康進興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段第㈤項最後第二行「原告負30%過失責任,被告負70%過失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負30%過失責任,原告負70%過失責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