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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9年度保險字第21號給付保險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622,000 元,應徵第二.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