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郭憲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9年度保險字第21號給付保險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622,000 元,應徵第二.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