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鄭秋泙
張惠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61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5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鄭秋泙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690,3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另上訴人張惠欣之上訴利益則經核為新臺幣674,3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7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皆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