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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69號

給付資遣費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張原福即信安中醫診.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映蜜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7,744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3,71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69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 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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