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張原福即信安中醫診.
-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映蜜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7,744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3,71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6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映蜜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7,744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3,71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