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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1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125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黃健俊」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12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