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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5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4567號

債權人
程淑美
債務人
蔡慧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慧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RKA0000000、UA0000000 、UA0000000 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支票未經提示,執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1 、132 條參照。另依同法第133 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二、釋明利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依票據法第133 條後段規定,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三、債務人蔡慧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56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