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5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4567號
- 債權人
- 程淑美
- 債務人
- 蔡慧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慧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RKA0000000、UA0000000 、UA0000000 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支票未經提示,執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1 、132 條參照。另依同法第133 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二、釋明利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依票據法第133 條後段規定,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三、債務人蔡慧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