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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聲請人
即管理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田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聲請人鐘景輝清算事件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鐘景輝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5日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爰斟酌本件管理人有終止雙務契約、分配及清算完結報告之提出等情,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5及第6點,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