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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2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25號

抗告人
丙○○
即聲請人

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甲○○間因99年度審救字第25號訴訟救

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昭 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2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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