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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58號

合夥財產之分析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558號

原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合夥財產分析事件,原告於民國99年8 月3 日具

狀請求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則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7,335元,

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5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合夥財產之分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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