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558號
- 原告
- 乙○○
原告與被告甲○合夥財產分析事件,原告於民國99年8 月3 日具
狀請求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則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7,335元,
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