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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蘇姿月林裕凱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9號

上訴人
慈諾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許恂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3 年1 月29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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