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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澄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訴訟代理人
邱陳金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2,3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