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3號
- 上訴人
-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濟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9年度建字第43號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305,133,4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07,367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