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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0號

給付逾期罰款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朱玲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0號

上訴人
許秀源即丸井水電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20,91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2,570,315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9,813元,均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逾期罰款 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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