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0號
- 上訴人
- 許秀源即丸井水電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20,91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2,570,315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9,813元,均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