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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

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

聲請人
李春璋
代理人
陳平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資送達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台幣(下同)3,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 元外,尚應徵收2,000 元之聲請費,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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