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3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以每月1 期、每期清償13,000元、共96期,清償比例約20.2%,債務人雖自陳每月平均收入約30,000元,惟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命債務人提出98年5 月迄今各項薪資或佣金之證明,並說明預計以何方式支應每月清償金額,債務人函覆表示原任職之雅哥丹生化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火鶴天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後,制度已變更,於98年初即以現金直接向其他直銷人員購買物品後自行販售,賺取中間差價,並無向公司進貨,是無薪資、佣金收入,目前積極尋找另一份工作,有卷附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陳報狀可佐,顯見債務人現並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債務人未來是否如願找到工作仍非無疑,未來收入之數額亦無法明確,若收入不豐即難以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若收入優渥則多餘薪資未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亦非妥適,無法認定為消費者債清條例第64條第1項所稱固定收入,故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本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亦無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而應由本院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