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12號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1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抗告人與相對人唐榮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補字第16

12號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1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