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1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光明
抗告人與相對人唐榮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補字第16
12號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12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唐榮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補字第16
12號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