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