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26號
- 上訴人
- 周 詳
周忠元
洪彩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喻雅、吳玉珠、莊春源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4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