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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朱玲瑤陳宛榆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69號

上訴人
方隆胤
被上訴人
吳瑋婕
被上訴人
葉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2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6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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