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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2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訴人
施人仁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282 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638,07

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8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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