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柒萬零柒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柒萬零柒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