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8號
- 上訴人
- 宏鎂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鎂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1,700 元,應繳裁判
費為2 萬3,92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