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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99年8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771,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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