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99年8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771,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