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少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文興、洪榮傑.
曾隆昭、楊昂軒、周志高、蔡士楠.
蔡瑩瑛、黃玉招、蘇維宏、蘇奕豪.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1,130 萬9,5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7,292 ,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