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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黃宏欽楊淑珍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上訴人
陳健三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水旺、吳天明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100 元,應繳裁判費為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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