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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遷讓房屋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第一閃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聰霖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法定代理人
呂燕教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
2 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因99年度重

訴字第195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91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 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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