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第一閃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聰霖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呂燕教
- 訴訟代理人
- 周崇賢律師
- 2 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因99年度重
訴字第195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91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