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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拆屋還地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上訴人
沈樹福

     蘇杜足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9年度重訴字第258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3,35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林瑞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 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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