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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秩聲字第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雄秩聲字第4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異議人
蔡重雄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所為之處分(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係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收受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書,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異議人聲明異議至遲應於104 年5 月18日(因異議之末日即104年5 月17日為例假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應於104 年5 月18日晚上12時屆滿)以前為之,惟依卷附異議人所提出之異議書記載,其書立之時間為104 年5 月19日,已逾上揭法定異議期間,是其聲明異議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秩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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