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秩字第1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雄秩字第157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香水養生會館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6 日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7726997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移送人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被移送人勒令歇業。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 年12月18日19時4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106 年間之負責人蕭瑞斌(嗣於107 年8月7 日變更負責人為李旺昇)於前揭時點僱用武翠安、杜氏操為服務小姐,媒介、容留成年女子,為來店男客提供俗稱半套(即以手套弄男客生殖器直到射精)之猥褻行為,或俗稱全套(即使男客之生殖器進入服務小姐之生殖器內,直到射精)之性交行為,前者每次收取服務費新台幣(下同)1,500 元,後者每次收取2,000 元,蕭瑞斌則各分得600 元、1,000 元以營利。適男客柯哲維、王志偉於106 年12月18日19時至19時20分許,分別前往上址入店消費,經蕭瑞斌媒介並容留武翠安在該店6 號包廂內,為柯哲偉提供全套服務;容留杜氏操在該店8 號包廂內為王志偉提供半套服務,而為性交易。蕭瑞斌所為已涉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第231 條第1項前段圖利容留性交罪及圖利容留猥褻罪,經警查獲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07 年7 月23日以107 年度簡字第198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二、前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蕭瑞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郭嘉偉、王玉玲、武翠安、杜氏操、柯哲維、王志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臨檢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㈣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附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㈤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987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18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