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一七四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一七四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面應補充尚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在卷可資佐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高達每公升零點六三毫克,遠超過安全標準之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竟不知謹慎,仍駕駛具有高度危險性之小型客車,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之上,無視於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之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三、依刑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一七四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