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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一九五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一九五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度高市警新分刑字第

0九一00一0一九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事實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月六月五日下午四時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與市中路口。

(三)行為:在前揭屬於公共場所之地點,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翁雲豹之證言。

(三)經警察在高雄市僑星大飯店二0六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A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周志賢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一九五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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