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二二О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二二О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高市警三(壹)分刑

字第0九一00一0四八二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貳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十號皇妃旅社三0二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台幣一千元之代價與男子李春森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李春森之證述。

(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p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6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周志賢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二二О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