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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一一一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一一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五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乙○○在警訊及偵查中自白。⑵證人即環保警察簡挺翔證述在卷。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稽查紀錄表一紙及現場照片多幀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一一一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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