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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二三五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酒精對人體造成之影響,於呼氣時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二五毫克即會輕度中毒,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如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五毫克時屬中度中毒症狀,出現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狀況,復依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七五毫克換算為血液中酒精濃度約為一五0MG/DL,其所產生之生理反應為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八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二三五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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