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四八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四八О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0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在證據面,尚有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一份及肇事車輛照片四幀在卷可為佐證被告甲○○所犯公共危險罪之犯行,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高達每公升零點六八毫克,遠超過安全標準之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竟不知謹慎,仍駕駛具有高度危險性之重型機車,因而肇事,無視於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之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