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一九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一九五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度高市警新分刑字第
0九一00一0一九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事實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月六月五日下午四時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與市中路口。
(三)行為:在前揭屬於公共場所之地點,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翁雲豹之證言。
(三)經警察在高雄市僑星大飯店二0六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A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