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二二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二二О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高市警三(壹)分刑
字第0九一00一0四八二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貳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十號皇妃旅社三0二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台幣一千元之代價與男子李春森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李春森之證述。
(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p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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