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二五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二五三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高市警三(壹)分刑
字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凌晨一時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三民區○○○路一00號尼羅河賓館五一一二室。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