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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二五三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二五三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高市警三(壹)分刑

字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凌晨一時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三民區○○○路一00號尼羅河賓館五一一二室。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周志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二五三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